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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公司商标续展的相关规范

作者:儋州元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10-07 08:43:39

商标转让是指儋州商标注册人对其商标权的一种最重要的处理方式,商标注册人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将其所有的商标专用权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行为。商标转让与注册商标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转让后注册商标的主体变更,原注册人不再是该注册商标的所有人;而变更注册人名义后,注册商标的主体仍是原注册人。商标注册人称为转让人,接受其注册商标的人称为受让人。

据此我们认为,注册商标转让,应按照法定的程序,经商标局核准后,予以公告,转让注册才能生效。未履行法定程序,注册人自行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局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注册商标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承诺儋州商标注册成功机率百分之百靠谱吗?针对这个问题,小编在这里可以很明确的告诉您:十分不靠谱。商标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民事法律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商标代理是民事委托代理的一种,即商标代理人在其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从事商标事务的法律行为,是社会法律中介服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首先,我们可以简单分析一下,商标注册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规定而办理的法定程序,商标法并没有规定商标注册可以百分之百成功,而且商标注册都需要经过一个法定的审核(解释:审查核实;审阅核定)程序,这个程序是遵守商标法的情况下进行的,任何个人或单位都不能违反或者驾驭国家法律,否则就是犯罪。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

其次,大家都知道,商标检索的时候会有一定的检索空白期,也就是说,这个空白期的时间是任何单位或个人(包括商标局的审查人员)都检索不到的,既然空白期有3个多月,这段时间的商标申请情况我们一概不知,那么商标注册百分之百成功又从何谈起?再次,如果商标注册百分之百成功,那现在市场上的中国乃至国际知名的大品牌都可以被我们注册了。商标代理需要准确把握商品和服务的分类,透彻掌握商标审查准则。而企业由于缺少对于商标知识全面了解的人才,很难靠自身力量完成以上任务。我们都不用经营自己的品牌了,直接将别人的大品牌注册为己所用就可以了。

最后:小编真挚告诫各位:商标需要及时保护,最好可以预先保护,当商标检索出现近似而不能注册的时候,我们一定要冷静对待,切不可为了给自己寻找一点心理安慰而相信所谓的商标包过论。当商标注册被商标局驳回后,我们也需要以平常心对待,冷静的分析驳回的具体理由,然后根据的理由和商标代理公司共同寻找解决的方法,而不是报着侥幸心理,听信别人说商标可以包过,这样的话,最终不但损失了金钱,而且还浪费了大量的时间。总之,商标注册是有一定风险的,但是负责任的商标注册公司会将客户的商标注册风险降到最低点,但谁都不能说一定可以百分之百成功的。商标注册公司主要是通过专业、精细、负责任的检索来规避商标注册的风险。

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有哪些区别,在转让与变更中有一个共同点,那就是儋州商标注册人,商标注册人在这两者将起着重要的作用,而商标转让与变更最大的区别是注册人和注册人有关信息的改变。那么商标转让与商标变更有哪些区别?

商标转让是商标注册人在注册商标的有效期内,依法定程序,将商标专用权转让给另一方的行为。商标转让一般有以下几个形式:合同转让、继受转让、因行政命令而发生的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形式有合同转让和继承转让。合同转让是指转让人和受让人之间通过签订转让合同的方式转让注册商标的;继承转让是指个人及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死亡或丧失行为能力,由法定继承人继受其注册商标的。商标核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的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办理相应变更手续。自2002年9月15日《商标法实施条例》施行之日起,已申请但尚未获准注册的商标,也可向商标局申请变更其申请人名义、地址、代理人,或者删减注册申请中指定商品。

因企业合并、兼并或改制而发生商标专用权移转的,应办理转让手续。办理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的,商标专用权不发生转移。申请变更商标注册人名义、地址或其他注册事项有两条途径,一条是委托国家认可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另一条则是申请人直接到商标局的商标注册大厅来办理。注册商标的转让与变更注册人名义不同。变更注册人名义时,注册商标的主体并不发生改变,仅仅是注册人的名称发生了变化。而转让注册商标则是其主体发生了改变,转让后的商标所有人不再是原注册人。

据商标法的规定,注册商标被商标局宣告无效的,当事人可以进行答辩,也可以不进行答辩。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

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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