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儋州个人商标变更代理哪家强?

作者:儋州元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时间:2022-08-26 08:38:02

按规定注册一件商标,从查询-申请-核准-公告-发证,最快需12个月左右,有异常情况的时间会更长。国家商标局早已取消了“指定代理机构”,尤其是在2003年之后,任何经过工商部门合法登记和在国家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都可以合法开展商标代理业务。有家公司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遇到了一件纳闷事,说公司请了一家知识产权代理商,申请4个类别的儋州商标注册,结果代理商却告知公司,有另外一个地方的公司准备在网络注册他们公司的商标。后来又说公司其余没注册的40个类别,也被另一个公司在网络上提交了申请,申请若被受理,公司的商标申请就可能面临被驳回的窘境。后因这家公司及时咨询了有关机构,这场商标代理骗局才未能得逞。

商标代理骗局目前可分为4种情形目前商标代理骗局大致可以分为以下4种情况:

1、谎称“有人欲将你的企业字号申请商标注册,我们可为你公司保留优先申请权,如你公司不需将企业字号申请注册商标,我们将提交对方的申请。”工商部门提示:“抢注商标”情节实属捏造,保留“优先权”子虚乌有,广大企业谨防上当。

2、谎称“收到商标局发出的《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就等于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工商部门提示:《注册申请受理通知书》只是表明注册申请已经被商标局受理,商标核准注册应以《商标公告》为准。成功注册一件商标一般至少需要一年时间。

3、谎称是“商标局或地方工商局的注册中心、直属机构、授权机构的工作人员”,要求企业申请商标注册。工商局提示:申请商标注册是企业的自主选择,工商部门不会要求企业申请注册商标,更不会招揽商标注册代理业务。

4、谎称能“保证成功注册”、“加急”、“优先”办理商标注册。工商部门提示:商标注册要经过商标局形式审查、实质审查、初步审定公告、核准注册公告等一系列法定程序,商标代理组织的上述承诺系无效承诺。

商标(TradeMark),是指生产者、经营者为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服务相区别,而使用在商品及其包装上或服务标记上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和颜色组合,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所构成的一种可视性标志;是通过政府有关部门(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的注册,取得商标的专用权,并受到法律保护的企业无形资产。理解该定义应注意以下内容:

(一)商标有别于品牌商标与品牌是紧密联系在一起的,人们往往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品牌即为商标,其实两者含义是不同的。1.商标是品牌的一部分。品牌和商标是企业名称和标志,用于识别不同生产商和运营商的不同种类和不同质量的产品。商标不仅仅是一个符号或标记,还包括,更常见的是包括一个名称或称谓。在从一个品牌形成一个商标的过程中注册,这两个部分通常是在一起的注册,并受到法律的共同保护。品牌和商标的区别在于,商标可以受法律保护,而没有注册商标的品牌不受法律保护。因此,商标是在获得商标专用权后受法律保护的品牌注册。2.商标属于法律范畴,品牌是市场概念商标是法律概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商标专用权的确立、续展、转让、争议仲裁等法律程序,保护商标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品牌是市场概念,其作用主要表现在有益于顾客选购商品,促进产品销售,树立企业形象,增加企业效益,有助于政府调控市场等方面。它强调企业(生产经营者)与顾客之间关系的建立、维系和发展。

(二)商标强调的是通过“注册”而取得的所有权,它受法律的保护商标所有权是经过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定程序审核通过后获得的,是国家依法授予的一定权利。同一国家、同一商标,只能有一个儋州商标注册人在指定的商品上注册并归其所有,不能有多个注册人;商标获准注册后,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商标所有权,其他人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不准使用,否则构成侵权,商标所有人对侵权者可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商标注册公司小编在这里提醒大家在了解相关知识点的时候要注意区分与商标有关的几个概念:

1.注册商标商标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并被批准后,就成为注册商标。商标的注册企业便拥有所注册商标的专用权、著作权,其商标受到法律保护。注册商标具有排他性,不同企业在同一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商标不能相同,一般来说,同行业经营范围内商标必须是独家拥有的。

2.商标所有权商标所有权是指商标注册人对商标所拥有的各项权利,包括商标专用权、商标转让权、商标使用许可权、商标继承权和法律诉讼权等。

3.商标专用权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有权在核定的商品上使用其注册商标,未经所有人同意,他人无权使用该商标。商标专用权是商标权的基本内容和核心内容,其他权利都是由它派生的。

(三)商标是企业用文字、图案和声音表示产品的权利。它是企业的无形资产商标,不同于厂房、设备等有形资产。它不能让人们用感官直接感受到它的存在。它是一种特殊的资产和无形的资产。一方面,商标的无形性增加了人们直观理解的难度;另一方面,所有权的取得和转让不同于有形资产。因此,商标的所有权需要由商标使用者申请注册和注册当局根据法律程序来确定。

互联网技术犹如一把双刃剑,在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巨大便利的同时,也给版权保护带来新挑战。例如,传统出版业的数字化转型中面临网络侵权频发、网络侵权主体信息难以确定等问题。本文作者认为,要化解互联网环境下的版权保护难题,需要对新的法律关系、新问题等进行梳理,然后有针对性地提出解决方法。

如今,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尤其是移动互联网络技术的革命性进步,网络出版逐渐在出版领域异军突起,成为新时代文化传播的主力军。比如,平板电脑、移动手机等成为内容传播的新载体,进一步催生了纸质出版物的数字化演变。毋庸置疑,数字出版具有系列优势,比如携带方便、更新快捷、检索查询简易、阅读效率高等。但不可否认的是,新技术的快速发展也给版权保护带来系列挑战,比如,传统意义上的版权保护从理念上和侵权模式上都出现了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到著作权法律规则的适用问题等。笔者认为,在“互联网”大环境下,要全方位加强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需要对这些新问题、新现象的法律关系进行梳理,以便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新技术带来新挑战,网络技术的快速发展,给传统领域的版权保护带来多方面的挑战,以网络出版为例,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网络成为版权侵权的重灾区。按照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著作权人享有包括发表权、复制权、署名权等多项财产权和人身权属性。在传统出版领域中,对这些权利的保障和监督是可以预期和监督的,因为只要控制了出版源头和传播市场就可以做到有效防范。网络出版则不同,因为载体的数字化和网络的虚拟化,版权人无法控制作品的传播和复制,甚至在自己被侵权后都无法查清侵权作品的真正源头,这就给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以可乘之机。

其次,对网络出版主体进行审查难度较大。在我国,从事传统出版业的主体需要政府相关部门的审批,但对于网络出版者而言,审查难度较大,原因如下:其一,很多综合性的网站的主业并非专业网络出版者,他们往往利用兼职的身份从事这项业务,这给审查带来难度;其二,很多不法网站利用“P2P”技术作为幌子,宣扬盗版资源来源于网民,网站并未存储这些内容,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其三,不法网站将服务器设在海外以逃避检查。

再次,不少网络出版者缺乏社会责任感。较传统出版业而言,网络出版缺乏行之有效的内容审核机制,很多不法网络出版商为了牟取暴利或其他非法企图,将充斥着不实信息、侵犯他人人格权和商誉的信息、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违反社会善良风俗的信息、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的信息肆意在网络上传播。这些有害信息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出版秩序,而且侵犯了其他人合法权益,危害了国家安全和稳定。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规定了“避风港原则”,这一规则主旨在于鼓励互联网产业发展。然而,“避风港原则”却被很多不法网站经营者滥用。比如,不少非法网站利用所谓“他人”上传他人版权作品进行牟利,再利用“避风港原则”进行免责抗辩,逃避法律责任。被侵权人在事后很难举证,很难查清那些没有实名注册的“上传人”的具体身份信息。

笔者通过调研了解到,在“互联网”时代,滥用“避风港原则”实施侵权行为的方式主要表现在:注册小号,以虚拟人上传资源的方式,避免网站承担内容提供商的责任;以鼓励、奖励、唆使等方式教唆网民上传非法资源,网站利用“避风港原则”抗辩直接责任;以虚假的P2P模式,利用自建域外网站非法资源,提供深度链接侵犯他人版权等。

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希望能最大程度弥补传统版权保护法律空缺。不过,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各类侵权形态越来越复杂,这就需要法院等相关部门运用互联网思维,结合法律现有规定来灵活应对。笔者认为,对网络侵权的认定需要注意以下几方面:

第一,准确判断是否属于合理使用范畴。首先,著作权法中合理使用的前提是已经公开发表。网络背景下的公开发表,既包括在媒体发表、发表后的转发,也包括在自媒体平台上的发表,以及由权利人上传至自己的公开网络空间。不过,电子邮件、点对点的文件传送,或者由权利人注明不得转载或使用的字样,不在公开发表范畴之内。

其次,合理使用不得侵犯版权人的人身权。网络技术和电子技术的发展,使得作品被篡改的可能大大增加,包括标题的修改、内容的歪曲删减、作者署名的篡改、配图等歪曲修改等情况。值得注意的是,著作权法中所称的作品完整性,不仅指内容,还应包括标题等可能影响作品品质和性质的主要部分。

最后,网络点评、评论、转引等情况应属于合理使用范围。转引与转载不同,转引是典型著作权法规定的合理使用的范围。我国著作权法明文规定,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可以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可见,网络点评原文而转引的法律性质源自法律的明文授权,而转载则更多地来自网民相互分享的精神。

市场监管总局:严厉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昨日,市场监管总局副局长秦宜智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坚持全流程监管,在商标审查审理的各个流程、各个环节中依法打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近年来,随着儋州商标注册程序优化、注册周期缩短、注册成本降低,当事人获得商标注册更为便捷,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大量以傍名牌为目的的恶意申请和为转让牟利而大量囤积商标等问题,严重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和商标管理秩序,破坏营商环境。

为了有效规制恶意申请和囤积注册行为,加强对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2019年4月23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修改决定,将于11月1日起正式施行,重点就增强商标使用义务、规范商标代理行为、规制商标恶意申请注册行为等作出规定。落实好上位法规定,市场监管总局和国家知识产权局起草制定了《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并将于今年12月1日起施行。秦宜智表示,《规范商标申请注册行为若干规定》着力规范了以下内容:

一是强化申请商标注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必须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二是列举对恶意申请商标注册进行审查时的考虑因素。三是严厉惩治恶意商标申请注册行为和违法代理行为。四是优化商标申请注册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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